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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加强和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本法所称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实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适用本法。第三条 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手段,建立健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机制和有组织犯罪预防治理体系。第四条 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坚持专项治理与系统治理相结合,坚持与反腐败相结合,坚持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惩防并举、标本兼治。第五条 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分工,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依法做好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有关部门应当动员、依靠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义务。国家依法对协助、配合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护。第八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有组织犯罪。对举报有组织犯罪或者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预防和治理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将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纳入考评体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开展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第十条 承担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反有组织犯罪意识和能力。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普法宣传、以案释法等方式,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新闻、广播、电视、文化、互联网信息服务等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加强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增强学生防范有组织犯罪的意识,教育引导学生自觉抵制有组织犯罪,防范有组织犯罪的侵害。学校发现有组织犯罪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妨害校园及周边秩序的,有组织犯罪组织在学生中发展成员的,或者学生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制止,采取防范措施,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发现有组织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十三条 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建立健全行业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长效机制,对相关行业领域内有组织犯罪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对有组织犯罪易发的行业领域加强监督管理。第十四条 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发现行业主管部门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存在问题的,可以书面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建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反馈。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有组织犯罪情况,确定预防和治理的重点区域、行业领域或者场所。重点区域、行业领域或者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并及时将工作情况向公安机关反馈。第十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含有宣扬、诱导有组织犯罪内容的信息传播;发现含有宣扬、诱导有组织犯罪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相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依法为公安机关侦查有组织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电信、公安等主管部门对含有宣扬、诱导有组织犯罪内容的信息,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责令有关单位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或者下架相关应用、关闭相关网站、关停相关服务。有关单位应当立即执行,并保存相关记录,协助调查。对互联网上来源于境外的上述信息,电信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及时阻断传播。第十七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机构应当督促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发现与有组织犯罪有关的可疑交易活动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法进行调查,经调查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第十八条 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对有组织犯罪的罪犯,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矫正措施。有组织犯罪的罪犯刑满释放后,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安置帮教等必要措施,促进其顺利融入社会。第十九条 对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的人员,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期限不超过五年。第二十条 曾被判处刑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开办企业或者在企业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审查,对其经营活动加强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 移民管理、海关、海警等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严密防范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入境渗透、发展、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出入境证件签发机关、移民管理机构对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有权决定不准其入境、不予签发入境证件或者宣布其入境证件作废。移民管理、海关、海警等部门发现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入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发现相关人员涉嫌违反我国法律或者发现涉嫌有组织犯罪物品的,应当依法扣留并及时处理。第三章 案件办理第二十二条 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宽严相济。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第二十三条 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有组织犯罪。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有组织犯罪线索收集和研判机制,分级分类进行处置。公安机关接到对有组织犯罪的报案、控告、举报后,应当及时开展统计、分析、研判工作,组织核查或者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五条 有关国家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发现有组织犯罪线索,或者接到对有组织犯罪的举报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等主管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核查有组织犯罪线索,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调查措施。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相关信息和材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核查有组织犯罪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询嫌疑人员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信息。公安机关核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线索,发现涉案财产有灭失、转移的紧急风险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涉案财产采取紧急止付或者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的紧急措施,期限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期限届满或者适用紧急措施的情形消失的,应当立即解除紧急措施。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核查有组织犯罪线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侦查。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通知移民管理机构执行。第三十条 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办理案件和维护监管秩序的需要,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采取异地羁押措施的,应当依法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和辩护人。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实施控制下交付或者由有关人员隐匿身份进行侦查。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揭发重大犯罪的其他共同犯罪人或者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者证据,同案处理可能导致其本人或者近亲属有人身危险的,可以分案处理。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配合有组织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等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但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严格适用:(一)为查明犯罪组织的组织结构及其组织者、领导者、首要分子的地位、作用提供重要线索或者证据的;(二)为查明犯罪组织实施的重大犯罪提供重要线索或者证据的;(三)为查处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提供重要线索或者证据的;(四)协助追缴、没收尚未掌握的赃款赃物的;(五)其他为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提供重要线索或者证据的情形。对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依法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处分。第三十四条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依法并处没收财产。对其他组织成员,根据其在犯罪组织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所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性质、违法所得数额、造成的损失等,可以依法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十五条 对有组织犯罪的罪犯,执行机关应当依法从严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异地执行刑罚。第三十六条 对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减刑的,执行机关应当依法提出减刑建议,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复核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假释的,适用前款规定的程序。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参加审理,并通知被报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参加,听取其意见。第三十八条 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假释建议以及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充分考虑罪犯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配合处置涉案财产等情况。第四章 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第三十九条 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依法查封、扣押。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的需要,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第四十一条 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涉案财物,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依法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本人财产与其家属的财产,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可以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查询与有组织犯罪相关的信息数据,提请协查与有组织犯罪相关的可疑交易活动,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回复。第四十三条 对下列财产,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先行出售、变现或者变卖、拍卖,所得价款由扣押、冻结机关保管,并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一)易损毁、灭失、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二)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三)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权利人申请,出售不损害国家利益、被害人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涉案财产审查甄别。在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时,应当对涉案财产提出处理意见。在审理有组织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当对与涉案财产的性质、权属有关的事实、证据进行法庭调查、辩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对涉案财产作出处理。第四十五条 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及其孳息、收益,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无法找到、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或者混合财产中的等值部分。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第四十六条 涉案财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一)为支持或者资助有组织犯罪活动而提供给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二)有组织犯罪组织成员的家庭财产中实际用于支持有组织犯罪活动的部分;(三)利用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的违法犯罪活动获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第四十七条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规定办理。第四十八条 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与有组织犯罪相关的洗钱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犯罪的,应当依法查处。第四十九条 利害关系人对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涉案财物提出异议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予以核实,听取其意见,依法作出处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后,利害关系人对处理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或者控告。第五章 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第五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一)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二)为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三)包庇有组织犯罪组织、纵容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四)在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工作中失职渎职的;(五)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六)其他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第五十一条 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线索办理沟通机制,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嫌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违法犯罪的线索,应当依法处理或者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国家工作人员与有组织犯罪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部门报案、控告、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报案、控告、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第五十二条 依法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或者依照职责支持、协助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接到报案、控告、举报不受理,发现犯罪信息、线索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或者未经批准、授权擅自处置、不移送犯罪线索、涉案材料;(二)向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阻碍案件查处;(三)违背事实和法律处理案件;(四)违反规定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涉案财物;(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五十三条 有关机关接到对从事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执法、司法工作人员的举报后,应当依法处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利用举报干扰办案、打击报复。对利用举报等方式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从事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执法、司法工作人员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第六章 国际合作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合作。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情报信息交流和执法合作。国务院公安部门应当加强跨境反有组织犯罪警务合作,推动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建立警务合作机制。经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边境地区公安机关可以与相邻国家或者地区执法机构建立跨境有组织犯罪情报信息交流和警务合作机制。第五十六条 涉及有组织犯罪的刑事司法协助、引渡,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第五十七条 通过反有组织犯罪国际合作取得的材料可以在行政处罚、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依据条约规定或者我方承诺不作为证据使用的除外。第七章 保障措施第五十八条 国家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制度保障和物质保障。第五十九条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建立健全反有组织犯罪专业力量,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专业训练,提升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能力。第六十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划分,将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十一条 因举报、控告和制止有组织犯罪活动,在有组织犯罪案件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三)禁止特定的人接触被保护人员;(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五)变更被保护人员的身份,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单位;(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第六十二条 采取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保护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根据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变更被保护人员身份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和组织实施。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第六十三条 实施有组织犯罪的人员配合侦查、起诉、审判等工作,对侦破案件或者查明案件事实起到重要作用的,可以参照证人保护的规定执行。第六十四条 对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的执法、司法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可以采取人身保护、禁止特定的人接触等保护措施。第六十五条 对因履行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职责或者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导致伤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实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七条 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八条 对有组织犯罪的罪犯,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从业禁止的规定,禁止其从事相关职业,并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予以没收:(一)参加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二)积极参加恶势力组织的;(三)教唆、诱骗他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他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的;(四)为有组织犯罪活动提供资金、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五)阻止他人检举揭发有组织犯罪、提供有组织犯罪证据,或者明知他人有有组织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不按照公安机关的决定如实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一条 金融机构等相关单位未依照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协助公安机关采取紧急止付、临时冻结措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二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一)拒不为侦查有组织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二)不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含有宣扬、诱导有组织犯罪内容的信息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相关记录的。第七十三条 有关国家机关、行业主管部门拒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反有组织犯罪法定职责,或者拒不配合反有组织犯罪调查取证,或者在其他工作中滥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有关措施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四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应当对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七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有本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九章 附 则第七十七条 本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2023-04-04

市口腔医院320世界口腔健康日暨学雷锋活动月主题系列活动

为了传承雷锋精神、贯彻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健康口腔行动方案(2019-2025年)》在雷锋月到来之际,结合3月20日世界口腔健康日的主题,深圳市口腔医院党支部联合团总支、工会,动员各科室,举办了“美好生活 健康口腔”主题系列活动,致力于将口腔健康的理念传播至每一位市民。华强北地铁站口腔公益活动3月19日下午,在华强北地铁站举办公益科普活动,为来往市民及周边商铺员工提供义诊服务,路过的退伍老兵为我院王萧萧医生的专业水平和亲切的态度点赞。大塘龙社区义诊作为大塘龙社区的一份子,我们以“科普宣传+义诊义检”的形式,现场为周边“邻居”免费口腔检查,并提供口腔问题咨询服务,为居民在家门口看病就医创造条件。化身小牙医,看牙不再怕3月20日,为了加深儿童对口腔健康的知识和了解,消除看牙恐惧,爱德堡幼儿园中班的小朋友们来到市口腔医院,穿上白大褂,化身一日小牙医,在医生的带领下,认真负责地为同伴检查口腔。同时,儿童口腔医学中心的医生为孩子们讲解牙齿的结构、生长规律以及口腔健康类的知识。口腔健康进校园,护航儿童牙健康为进一步提高儿童口腔保健意识,建立从小保护口腔的良好习惯,市口腔医院医院儿童口腔医学中心深入桂园小学和爱德堡幼儿园,为220余名适龄儿童进行口腔知识宣讲。医生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生动精彩的PPT,为孩子们讲解了龋齿、换牙等有关牙齿的“小秘密”在寓教于乐的氛围中认识到口腔健康的重要性。深圳市报业集团口腔公益活动3月23日下午,我院工会委员会与深圳报业集团工联会联合开展免费口腔体检活动,为报业集团员工送上专业的口腔知识讲座和免费的口腔健康检查。

2022-11-04

市口腔医院党支部举办《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四卷专题讲座

2022年10月20日下午,市口腔医院党支部举办《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四卷专题辅导讲座,邀请深圳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王双印教授,为全体中共党员、共青团员等讲授《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四卷解读》专题讲座。 王双印教授围绕《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四卷的基本情况、总体逻辑框架、主要内容结构、第四卷新在何处以及认真学习《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四卷是一个重大政治任务等五个方面进行了深入讲解,课程主题鲜明、逻辑严谨,既有理论的总结也有对卫生健康工作实际的剖析,对学员们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四卷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 党支部书记方良同志强调,要把《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四卷与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学习结合起来,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提升运用党的创新理论指导实际工作的能力。

2022-08-19

“情系退役军人 健康宣教暖人心”——市口腔医院党支部开展公益宣讲活动

        2022年8月18日下午,市口腔医院修复和种植医学中心的宋磊医生在桂园街道大塘龙社区活动中心为退役军人及其家属讲授《口腔健康全身健康》为题的公益课程,内容涵盖常见的口腔疾病及如何做好日常口腔健康管理等方面内容。        活动现场为大家发放了抗过敏牙膏、假牙清洁片、漱口水等日常口腔洗漱用品。

2022-01-12

科技感直接拉满 指尖一点沉浸观展——“广东省反邪教警示教育网上基地”正式上线

为进一步筑牢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反邪教思想防线,从源头上治理和防范邪教,由广东省委政法委联合南方新闻网,创新性打造的全国首个反邪教警示教育网上基地——“广东省反邪教警示教育网上基地”12月10日正式上线,网友可以通过电脑、手机等设备在线浏览观看。附件  科技感直接拉满 指尖一点沉浸观展——“广东省反邪教警示教育网上基地”正式上线.pdf

2021-11-09

为民、利民、安民——百项健康惠民行动

2021年深圳市口腔医院申办的“心向党·党为民”——百项健康惠民行动项目已顺利圆满完成,这次项目的主题是走进社区,口腔义诊,健康宣教,对老年痴呆症症患者及其家属重点宣教指引,提高老年人的口腔健康意识,预防老年痴呆症的发生发展。阿尔兹海默症,多见于70岁左右的老人,主要表现为认知功能下降、精神症状和行为障碍、日常生活能力的逐渐下降。近年来有研究指出牙龈卟啉单胞菌是阿尔兹海默症的致病因素之一,对患有阿尔兹海默症患者进行全市动员,鼓励家属带他们到深圳市口腔医院进行定期口腔检查和牙周维护,提供免费的口腔体检和知识宣教活动,对延缓病情的发展加重有着积极的意义,同时研究阿尔兹海默症与牙周病或牙齿缺失之间的关系。我们为了推荐此次活动的顺利开展,在深圳市口腔医院种植和修复医学中心主任孙海鹏的带领下积极与周边社区党民服务中心取得联系,确定10月16日在医院附近的松园社区进行大型义诊活动。活动当天由后勤人员将所需物资提前运送到指定地点,在活动小组长陈康的带领下,参与这次义诊的六名医生分别是陈康,陈薪伊,胡樱慧,董倩男,宋磊,胡修诚,和两名护理人员周阮彤,赵永兰,和松园社区工作站的人员一起布置场地,对社区居民进行了免费的义诊,口腔健康宣教,也对参与义诊的群众赠送了口腔保健礼品等;特别是对患有阿尔兹海默症的患者在家属陪同下重点做好检查记录,提供口腔治疗保健建议等。10月16日当天参与本项目的附近居民接近100名,对我们医生的检查都非常配合,认真听取医生的建议,领取了口腔护理的牙膏及牙刷等礼物,大大提高了群众对我们深圳市口腔的知名度。特别是对患有阿尔兹海默症的患者及家属重点提供护理建议,希望该类患者能够养成良好的口腔护理习惯,对阿尔兹海默症患者病情的治疗起到帮助作用。

2021-10-21

市口腔医院第一届团员大会顺利召开

2021年10月20日,深圳市口腔医院第一届团员大会顺利召开,我院书记方良、党政办公室主任杨会林,以及来自我院各个部门、科室的近50名团员出席了会议。团员们对大会的各项议程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并选举产生了我院第一届团委委员。

2021-10-15

九九重阳市口腔医院为市民送出口腔健康免费检查

  早在2001年,世界卫生组织就提出了“8020计划”——80岁的老人应该具有20颗功能牙。这个计划的提出是希望通过延长牙齿寿命来保证健康和提高生命质量,在保护得当的前提下,80岁时完全可以拥有20颗功能牙。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老龄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深化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深圳市口腔医院送出99个口腔健康免费检查名额,携手关爱中老年人口腔健康,提高防护意识。  定期口腔检查有哪些好处?1.及时发现龋齿,尽早治疗;2.清除牙结石,预防牙周病;3.修复缺失牙,恢复咬合功能;......谁可以参加?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以身份证上出生日期为准)的深圳常驻居民,不限户籍。活动日期是?2021年10月18日-10月29日(10月23日除外)8:30-12:00,14:00-17:30共11天,每天限9个名额活动内容有哪些?免除诊查费免费全口检查治疗方案建议日常口腔知识科普怎么报名?扫描以下活动二维码,填写信息,选择看诊日期,提交表单。如何知道自己是否报名成功?工作人员将根据表单填写信息,依次给报名成功人员发送短信,请报名成功人员留意手机短信,在相应时间前往市口腔医院进行口腔健康免费检查。关爱父母长辈,从口腔健康开始!九九重阳节,祝愿所有父母幸福安康!

2021-10-14

全国爱牙日市口腔博士党员志愿服务团走进大塘龙社区

  9月18日下午,深圳市口腔医院博士党员志愿服务团走进大塘龙社区,开展第33个“全国爱牙日”义诊、宣教活动。 虽已入秋,但深圳骄阳仍似火,医生们耐心地为周边居民开展口腔检查,并为他们答疑解惑,回答关于口腔疾病的专业问题。孩子们不仅领到了可爱的牙膏牙刷,还学习了正确的刷牙方法,认识到“从小养成刷牙习惯,一生乐享健康生活”的重要性。  即使天气炎热,义诊仍然得到了周边居民的大力支持。一位路过的居民特意开车回家,将牙痛久久未愈的母亲接来活动现场做口腔检查,这一份孝心,也让在场工作人员们大受感动。博士党员志愿服务团的建立,是市口腔医院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重要举措,是发扬红色传统、传承红色基因,赓续共产党员精神血脉的生动实践。  未来,我院博士党员志愿服务团将继续深入社区、学校与企业,为深圳市民普及口腔疾病预防知识,增强口腔保健意识,让象征着友爱与奉献的旗帜在更多、更远的地方飘扬,用实际行动践行初心使命!

2021-10-14

党旗在抗疫一线飘扬——市口腔医院支援社区核酸检测回顾

  2021年,深圳市先后发生盐田港“5·21”、宝安国际机场“6·14”两起局部新冠肺炎疫情,我市立即开启全面核酸检测。  为响应上级号召,今年5月30日至6月27日,我院先后组建6批核酸采样小分队,奔赴龙岗、盐田、龙华、宝安区支援社区核酸检测工作,共计完成127,564人次核酸采样,得到了街道和社区领导的一致好评。    在每一个抗疫现场,社区工作人员的红马甲、民警和城管执法队笔直的制服与医护人员的蓝色防护服交织在一起,并肩作战,为疫情防控工作保驾护航。  一个支部就是一个堡垒,一名党员就是一面旗帜,我院党支部以实际行动践行初心使命,积极响应防疫号召,投身防疫志愿工作中,让党旗在抗疫一线高高飘扬,为我市疫情防控贡献力量。

2021-08-03

市委卫生工委党史学习教育第四巡回指导组莅临我院指导党史学习教育工作

7月13日上午,市委卫生工委党史学习教育第四巡回指导组副组长、市卫生健康委医政处处长周复同志一行莅临我院指导党史学习教育工作。支部书记方良同志向巡回指导组汇报了我院党史学习教育阶段性进展情况。自党史学习教育开展以来,我院紧紧围绕“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目标要求,统筹谋划,制定2021年支部重要工作要点及党史学习教育实施方案,将党史学习教育贯穿始终。支部统一购置党史学习资料,在发动党员、干部自学为主的基础上,坚持第一议题学习制度,通过“三会一课”、外出参观学习、专题党课、志愿服务、组织观影、学习先进、“线上线下”等多种形式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并根据不同科室划分党史学习小组,将理论学习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扎实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随后,方良同志向第四巡回指导组做表态发言:指导组莅临我院检查指导工作,既是对我院党史学习教育的一次系统梳理和全面检视,更是对我院党史学习教育工作的实地指导和帮扶提高,充分体现了市委卫生工委对我院各项工作的高度重视和亲切关怀,必将推动我院党史学习教育不断走深走实。我院将紧跟学习节奏,全力支持配合巡回指导组工作开展。学以致用,扎实做好党史学习教育巩固提升。周复同志对我院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取得的阶段性进展表示肯定,尤其是在医院成立初期,对服从大局派出全院三分之一的医护人员支援全市核酸采样工作表示认可和赞扬,医院用实际行动展现的精神风貌,令人感动。同时代表市委卫生工委对党史学习教育下一阶段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一是要明确职责,确保工作成效。医院要总结好的经验,借鉴好的做法,密切配合巡回组对党史学习教育的指导,加强沟通与交流,推动党史学习教育高质量开展。二是提高认识,推进党史学习教育走深走实。坚持问题导向,提高政治站位,把“我为群众办实事”贯穿始终。三是挖掘红色资源,创新学习方式,重点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组织做好支部专题组织生活会的召开,认真开展领导干部上党课,紧密结合党史学习成果,开展好革命传统教育完成党史学习教育各项重点工作。

2021-05-18

学党史办实事 结对共建守初心——市口腔医院党支部开展全国助残日党员志愿活动

  5月14日,在第31个全国助残日到来之际,我院党支部书记方良同志带队走进社区,前往罗湖区桂园街道大塘龙社区开展了“学党史办实事结对共建守初心”为主题的党员志愿服务活动,主动为社区残疾人送去口腔健康。  在与大塘龙社区党委书记陈新福同志交流了双方基本情况后,口腔内科主任丁江峰同志带领3名年轻的党员医生,上门为重点帮扶残疾人做口腔基础检查,经检查发现,因行动不便等原因,蛀牙、缺牙等常见口腔疾病高发,甚至影响了他们的日常生活。  服务群体中有一名40多年党龄的退伍军人,因肢体上的不便而耽误口腔疾病治疗,姜慧超医生针对其口腔问题提出治疗建议和制定诊疗方案,并悉心向老同志解答疑问和讲解护理知识,得到了老同志的肯定。  本次活动让我院医生对残疾人的口腔健康情况有了更全面的了解,秦汐医生表示,作为一名党员,作为市口腔医院的一名医生,她将在日后的工作中更注重对残疾人的关爱,为其提供便利、优质的医疗服务,除此之外,还将呼吁更多人关注残疾人的口腔健康,凝聚大家的力量,把对残疾人的关心和爱护落到实处。  市口腔医院党支部将继续发挥口腔专科特色,坚持注重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党员的先锋作用,构建社区结对共建长效机制,走进基层,贴近群众,努力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为广大群众提供更优质、更便捷的医疗服务。

2020-02-22

我们不在一线,也愿站在前面!

  2020年年关,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出现,打响了全国范围内齐心协力抗疫的第一战: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治任务部署,深圳市口腔医院党支部在市委卫生工委、市卫生健康委的正确领导下,守初心、担使命,在医院尚未正式对外营业的情况下,以己之力践行“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我们不在一线,也愿站在前面!  实时监测人员健康情况,建立健全人员工作机制  从1月20日起,我院开始对全院68名职工近期个人动向进行全面排查,1月30日起新增健康登记,2月16日起新增体温监测,员工情况登记造册,严格实行每天一报备、每天一通报的“两个一”工作机制,针对返深人员等重要情况随时跟进报告,确保信息掌握全面、准确、高效,并及时反馈、上报。进一步完善医院疫情防控应急机制,在医院门诊楼一楼设置了临时隔离间及专用隔离通道,制定行之有效的防控工作方案,切实强化工作措施,坚决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制定疫情防控工作应急预案  为有效应对可能在我院出现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充分做好前期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和疫情发生后的应急处理机制,进一步增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工作的责任意识,根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流行病学特点,结合我院实际工作开展情况,制定《深圳市口腔医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应急预案》,从第一责任人党支部书记,层层压实责任,明确职责分工,将疫情防控工作落到实处。  两个“第一时间”响应党的号召  1月26日,在《致全市广大共产党员的倡议书》发出的第一时间,我院支部书记张强同志便即刻号召全院党员、职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疫情防控责任,指导做好本院的防控工作,为政府分忧。支部第一时间安排在深的党员同志提前返岗“复工”,医院虽未对外营业,也做到每天都有党员代表值班值守,24小时待命。  全力保障防护物资供应,做好医院疫情防控工作  因我院尚未对外营业,耗材等消毒物资还在采购当中,疫情的暴发,让我们顿感捉襟见肘,为不给上级部门添麻烦,医院一边统计各领域需求,一边寻找防控物资货源,全面启动防控物资采供工作,给疫情防护物资的保障提供了有力支撑。除此之外,医院加强实施公共区域的清洁消毒、严格管理管控进出院区人员、完善公共防护设施等多项举措,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利用我院订阅号,助力宣传抗“疫”期间如何应对口腔问题  因口腔诊疗的特殊性,全市除急诊以外的口腔门诊均已停诊,为给广大市民朋友普及疫情防控时期口腔日常护理知识,党支部开展“比、学、赶、帮、超”系列活动,全员党员、职工积极参与活动,共收到原创文章22篇,已有12篇发布于医院微信订阅号,内容涵盖口腔疾病疫期就诊注意事项、种植牙问题解答、儿童乳牙防龋指导、智齿健康问题、口腔专科医护人员防护建议等,让广大市民在家也能从容应对口腔疾病,了解口腔专业知识。  全员网络学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知识并完成考试  2月11日,在关于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治培训考核通知还未正式下发的第一时间,我支部书记便要求全员主动学习并完成答题考试,包括行政后勤人员在内,务必人人“拿证”,掌握疫情防控知识,并要求参与直播课堂、在线学习平台学习,完成在线考试。  志愿者服务下基层,党员先锋冲在前   为进一步投身疫情防控一线,支部已有8名党员同志主动参与到居住地社区的疫情防控工作中,分别服务于罗湖区翠竹社区、金湖社区、绿景社区、黄贝岭社区,龙岗区丹竹头社区、茂业社区、龙新社区,对小区出入人员进行测体温、排查登记,指导小区居民完成“深i您-自主申报”,完善个人信息,督查住宅,宣传疫情防控知识,为打赢防疫阻击战贡献力量。  提高政治使命担当,支部学习持续不断                                                                                                                                  鉴于目前疫情防控工作的严峻性,支部采取新媒体形式,在线组织全体党员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市委、卫生工委的重要部署,积极响应政府号召。此外,行政党小组、医护党小组不因疫情间断党性熏陶,通过“学习强国”平台组织党员在线观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电视专题片《护航民生》,专题片警醒着全体党员要不忘初心和使命,要以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为己任。  共产党员,像一面鲜红的旗帜,疫情在哪里,就要发挥作用到哪里!我们不在一线,也愿站在前面,与所有前线的白衣勇士并肩作战,相信一定能取得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的最终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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